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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密资产的法律框架是一个进步,但仍然没有充分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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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amrupaliranidas
時間:
2023-12-31 15:13
標題:
加密资产的法律框架是一个进步,但仍然没有充分保护
该法律被广泛称为“加密活性物质法律框架”。由于该法已经颁布,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其起草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最合适,而只是评估其效果。即便如此,很明显,它可以更好地起草,以解决在加密货币市场(也称为“金融金字塔”)提供投资的欺诈公司反复出现的案件中的实际困难。 从犯罪的角度来看,变化可分为四类:1)创造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,称为“利用虚拟资产、证券或金融资产进行欺诈”;2) 将提供虚拟资产运营相关服务的法人实体列为用于犯罪目的的“金融机构”;3)加大对利用虚拟资产实施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;4) 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明确列入需要采取反洗钱程序的(法人)人员名单。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,“利用虚拟资产、有价证券或者金融资产进行诈骗”罪 (《刑法》第171-A条)是贪污罪(《刑法》第171条)的结果。毕竟,编辑团队将其“基本”元素用于讨论虚拟、动产和金融资产的特定主题。 然而,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差异。
该措辞规定,“组织、管理、提供或分销涉及虚拟资产、证券或任何金融资产的投资组合或中间业务,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,损害他人,诱导或保留某人通过诡计、诡计或任何其他欺诈手段造成的错误”。因此,为了便于理解,有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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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替代行为需要隔离垂直化。 第一个是“组织、管理、提供或分发涉及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,目的是获得非法优势并损害他人的利益”。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,第14,478/22号法律没有提及“投资组合”的含义。 根据最佳技术,“钱包”是负责管理加密密钥的设备,该密钥提供对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加密资产的访问(和处置能力)。最流行的是“移动”或“桌面”钱包,用户下载软件并使用相应的设备作为控制(发送和接收)加密资产的手段。 我之前在《比特币和洗钱:当交易构成犯罪时》 一书中讨论了所有类型的“钱包” [1]。
在此,鉴于篇幅,仅限于说明术语“钱包”在加密活动环境中仅意味着保管、发送和接收加密活动的工具。 尽管这是“投资组合”一词的技术含义,但一切都表明立法者并没有使用具有此含义的术语。当进行适当的比较时就可以看出这一点。 例如,假设销售允许自我托管加密资产的“钱包”( 例如硬件钱包)的个人的行为。然而,考虑到同一个人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之前,秘密访问设备并复制密钥副本,以保证用户恢复(备份)其钱包—— 也称为“秘密短语”或“助记词”。这种行为将允许您将这个“钱包”复制到另一台设备上,从而保证您有可能窃取受害者的加密资产。 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他这样做了,又犯了什么罪呢?考虑到该法的措辞,该行为可被定性为“分发”或“提供”钱包罪,其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,损害他人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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